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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7 20:13:49 股吧网页版
文投控股: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8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以下合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偿付能力等产生较大影响,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判断构成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以及《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规则》等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
间内,在指定的媒体及网站上,以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将相关文件报送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部门备案的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
露的信息时间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的时间,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
(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相关公告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
的媒体)披露,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交易所。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交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
并保证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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