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列用途使
用。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
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
务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一致。
第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
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履行申请、分级审批、风险控制等手续,同时公司应根据募集资金不同的使用方式与使用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的投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
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