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医药”或“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安全、高效、健康发展,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规范内部审计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采取系统、规范和科学的审计方法对公司、合并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及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按公司要求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工作。
(二)客观性原则: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以第三方的身份去检查、监督、分析、评价各项经济业务,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三)审慎性原则:应根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并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的管理体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
备、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及内部审计的一般程序,明确了审计结果运用和奖惩机制,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五条 公司党委负责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工作,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检查监督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有效性。董事长负责分管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经营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落实整改。
第六条 公司执行总审计师制。总审计师由董事会任命,协助党委、董事会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根据业务规模、地域分布、业态复杂性等实际情况向各区域派出审计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委派专职审计人员(以下简称“派驻人员”),实现内部审计全覆盖垂直管理。
派出机构、派驻人员全面接受公司审计部门垂直管理,独立于公司经营层和各子公司,各子公司不单独设置审计部门。
公司审计部门及派出机构统称为内部审计机构。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所有审计人员均纳入南京医药职级管理序列,执行管理岗位和专业岗位“双通道”晋升体系。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授权分管领导组织评估、确定审计专业线人员的薪酬与职级,制定并执行审计专业线人员的职级调整机制。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所有审计人员执行南京医药薪酬管理体系,区域薪酬标准利用地区差异系数予以调整。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授权分管领导组织评估、制定并执行审计专业线绩效考核管理规则,
根据业务能力和工作绩效实行动态职级评定、薪级、绩效考核管理。
第十条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经公司批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一)审计、会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与公司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
(三)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具备财务、审计等经济类中级职称。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国家、省市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规范;
(二)对公司、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对公司、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等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四)接受委托或根据计划,对公司及各子公司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各子公司资产管理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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