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250015862U。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760,000 股,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南京医药
公司英文名称:Nanjing Pharmaceutical Group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 55 号 2 幢,邮编:21001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08,929,289 元。
第七条 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事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
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
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以“为公众和社会提供健康产品和服务,使人们生活得更健康、更安全、更有活力”为使命,秉承“回报股东、造福员工、感恩社会”的宗旨,在努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成为社会尊重、公众信赖、员工满意的健康企业。
第十六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药品批发;药品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货物进出口;药品进出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食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会议及展览服务;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生产;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电子产品销售;玻璃仪器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医疗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装卸搬运;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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