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4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本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本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本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本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四)效益优先。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投资委员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 战略投资部门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战略投资部门组织成立的新项目发展小组,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董事长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合理性的复核、筹措资金、出资等。
第十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本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当公司拟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在以下标准范围内时,由公司投资委员会批准;超出以下标准之一时,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交易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二)对外投资涉及的交易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对外投资涉及的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四)对外投资涉及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不超过 10%;
(五)对外投资涉及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超过 10%。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当公司拟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符合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当公司拟投资、收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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