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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3 19:08:32 股吧网页版
盛屯矿业: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具体分管。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七)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的,一般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法律法规或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辞职报告中应当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当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当将离职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当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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