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长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长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长任免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长职务。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并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授权,全面负责处理公司法人财产事项和决策公司重大、重要事项。
第三条 董事长对公司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等各项重大决策承担首要领导责任。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会工作,并代表董事会负责督导公司管理层具体执行董事会各项决策。
第四条 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董事长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的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根据工作需要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公司相关人员办理委托事项;
(八)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情况一: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核定年度土地储备总额范围内,决定单项标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的房地产土地竞买及成功竞得后设立项目公司等事项。情况二: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单项标的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除上述情况一之外的开发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在上述两种情况的事中、事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作通报并备案。上述两种情况不包括《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以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董事会授权总裁决定的事项;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授权
第七条 为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运行的实际需要,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情况一: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核定年度土地储备总额范围内,决定单项标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的房地产土地竞买及成功竞得后设立项目公司等事项。情况二: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单项标的金额不
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除上述情况一之外的开发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在上述两种情况的事中、事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作通报并备案。上述两种情况不包括《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以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董事会授权总裁决定的事项。第八条 董事长通过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运作进行审计监督,包括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监督。
第九条 董事长对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经营行为存在的问题进
行调查,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如涉及事项超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或属于《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审议决策的事项,应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审议决策,并负责相关会议决议的落实、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长应严格执行决策程序,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或机构进行评审论证,做到科学决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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