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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地产:光明地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0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审查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政策或方
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本公司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委员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等规定,履行委员义务。
经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由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董(监)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组成,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研究上述人员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研究、拟订并管理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方案,并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方案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研究、拟订并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的持股计划,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就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确保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确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议题;
(五)代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递交董事会议题、议案,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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