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等有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1.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在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单项标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等事项;
(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单项标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授权董事会决定单项标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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