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党的组织和党建工作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节 公 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沪体改办(92)第 15 号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沪农委(92)327 号文批准,采用定向募集方式组建成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965Q。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5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50 万股(其中含 540 万内部职工股占额度上
市),于 1996 年 6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BRIGHT REAL ESTATE GROUP CO.,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 1628
号 9 幢 2 层 A—75 室 邮政编号:20130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222863.6743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额为 1 元),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厚德载物、惟精惟勤;家园即道、信守一生。依法经营,恪守信誉,严格管理,重视科技,质量第一,注重品牌建设和管理,着重效益,服务社会,确保公司增效、股东增值和员工增收。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企业投资,国内贸易(除国家专项外),仓储(除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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