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组织机构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下设董(监)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带领董(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三条 定期会议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审定。
董事长在审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第五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履行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公司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递交全体董事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非直接送达的,应当通过电话确认。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期限;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八)项的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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