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委员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之二时,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工作细则等规定,履行委员义务。
经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 通过,可对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和义务应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和协调提名委员会的决议和工作安排的执行,负 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 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就董事的提名或者任免以及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就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主任委员的职权如下:
(一)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确定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议题;
(五)代表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递交董事会议题、议案,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六)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按时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和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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