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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地产:光明地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0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董事会作用,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班子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勤勉尽责,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
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在董事会成员中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须独立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委员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等规定,履行委员义务。
经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含三分之一)提议并经董事会决议,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和协调审计委员会的决议和工作安排 的执行,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董事会 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财会、内部审计等职能部门在公司总 裁、财务总监或分管副总裁的领导下执行审计委员会的决议和具体工 作安排。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负责内部审 计事务,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内部审计和控制方面、关联交易方 面的资料,协助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二)根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相关规定,负责外部 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并监督及评估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意见;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程序合规性;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
(七)向董事会提出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的建议;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 工作开展情况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有关议案;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五)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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