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1
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将前述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信息披露监管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应及时披露的临时报告和自愿披露的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须符合有关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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