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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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
终止上市事项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428 第 0269 号
致: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其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终止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25年3月28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就公司自2025年3月28日至本《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生的、与本次终止上市相关的变动情况,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与法律意见书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终止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终止上市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终止上市的程序
(一)本次终止上市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2025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项的议案》。
2.2025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项的议案》。
3.2025年4月9日,中航工业作出了《关于同意中航产融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批复》,同意公司本次终止上市。
4.2025年4月14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终止上市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终止上市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同意决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终止上市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程序,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同意决定。
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终止上市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终止上市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程序,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同意决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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