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系统、规范的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以下简称:ESG)工作体系,加强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ESG 信息披露管理,强化公司 ESG 自我约束机制,推动公司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及生态环境部等相关国家部委关于建立健全 ESG 体系、规范 ESG 专项报告编制的相关工作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ESG 信息编制、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ESG 信息披露,是指反映公司在环境、社会
和公司治理三个维度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战略、方法,以及经营活动在国家战略、产业、民生和环境等领域产生的价值,在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 ESG 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 ESG 信息,确保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 ESG 信息披露职责划分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 ESG 工作。
(二)公司董事长是公司 ESG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为公司 ESG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ESG 信息披露事务。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 ESG 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各有关职能部门、各成员单位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之间的日常联络和 ESG 信息收集后的汇总、校对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办理 ESG 信息披露事宜。
(六)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各成员单位是 ESG 信息的主要提供方,根据 ESG 报告编制方案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ESG 信息。
(七)公司可以通过招标采购等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由其负责提供 ESG 报告编制及有关咨询服务。
第二章 ESG 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ESG 报告期原则要求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即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ESG 年度报告披露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 个月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或《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以下简称: ESG 报告)。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披露时间应当不早于年度报告。
第七条 报告范围。ESG 报告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公司治理和价值创造方面的活动,包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成员单位。
第八条 ESG 报告包括封面、报告说明、董事长致辞、公司概况、ESG 实践及绩效、公司主要成员单位相关情况、社会责任成果等内容。
第九条 ESG 实践及绩效的披露,分为环境信息披露(E)、社会信息披露(S)、治理信息披露(G),具体如下:
(一)环境信息披露(E)指公司将支持美丽中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公司发展战略,主动投身生态文明建设,重点披露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结构优化、水资源管理、循环经济实践、污染物防治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量化目标与实施成效,注重通过工艺改进、设备升级等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并积极对接国际气候相关披露标准,以增强环境信息的可比性与可信度。
(二)社会信息披露(S)指公司关注对员工、供应链、客户及社区等关键利益相关方的责任担当,维护公司赖以生存的社会生态系统稳定发展,重点披露员工权益保障措施、供应链管理、产品质量与安全、客户隐私保护的管理体系与实践成效;同时结合主营业务优势披露在支持乡村振兴、社会公益与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具体行动、资源投入与社会效益,以展现公司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综合贡献。
(三)治理信息披露(G)指公司持续健全和完善治理机制,确保公平高效运营,并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董事会决策与公司治理架构,明确 ESG 治理的职责分工与工作机制。同时关注反商业贿赂、反贪污、反不正当竞争等商业伦理领域的政策、管理体系、培训等实践情况,确保 ESG 战略决策有效执行建立的管理体系。
第十条 公司将根据外部环境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调整ESG 报告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 ESG 信息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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