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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7:49:17 股吧网页版
物产中大: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 物产中大 编号:2025-084

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调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23,306.20 万元(含利息、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各方达成调解,本次调解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中邮崎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鸿钺商贸有限公司、金大健、胡晓琦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5)浙 01 民
初 2825 号。案件基本情况公司已进行公告,具体详见公司第 2025-065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浙江物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案号:(2025)浙 01 民初 2825 号),各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中邮崎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根据民事调解书在2026年8月31日前分期向浙江物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结清货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其中,
本金为 224,582,420 元,截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的利息 9,110,859 元,此后以对
应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律师费 60 万元,及保全担保费 93,224.82 元。

2.被告金大健、胡晓琦对中邮崎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前述第 1 项的付款义务在 2300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金大健同意,若中邮崎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未能按前述第 1项履约的,则浙江物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权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上海市普
陀区长寿路 822 弄 65 号 1 层、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 699 号 101 的房屋折价或以
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 1371 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上海鸿钺商贸有限公司同意,若中邮崎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未能按前述第 1 项履约的,则浙江物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权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缤纷路 518 号 4-15 幢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 21629 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在中邮崎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履行完毕前述第 1 项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前,各方一致同意暂不解除对第 3 项、第 4 项中所涉抵押财产的保全。在中邮崎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第 1 项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后 5日内,浙江物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并于保全解除后配合被告解除第 3 项、第 4 项中的抵押权。

6.若中邮崎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照前述第 1 项履行任一期给付义务的,则浙江物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权自逾期次日起就剩余款项一次性申请执行。

7.各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 1207110 元,减半收取为 603555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
均由中邮崎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鸿钺商贸有限公司、胡晓琦、金大健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各方达成调解,本次调解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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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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