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人及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为本公司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担保形式。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及授权,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外担保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由公司和各子公司根据授权实施担保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属于超股比担保的,要
求被担保单位未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股东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股权质押、财产抵押等。因特殊情况,被担保单位未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股东不提供反担保的,需上报公司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均纳入公司年度担保预算,
年度担保预算实行限额管理,公司不得超预算和超范围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对象、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满足下列条
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一级控股子公司和符合条件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三)公司参股公司;
(四)公司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单位。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需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
究,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享有除本制度第九条所述情形之外的担保事项决策权。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相关担保计划应及时披露。
第九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
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担保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担保事务根据担保性质由公司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管理;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提供法律保障。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和实施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
单位的资信状况。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单位基础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基础性材料);
(二)被担保单位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新一期财务报表;
(三)被担保单位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复印件;
(四)被担保单位提供的反担保文件;
(五)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核查担保申请是否符合年度担保预算。
第四章 担保合同签订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项目,应
当订立书面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
规范,约定事项明确,主要条款明确无歧义,并以书面形式订立。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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