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企业会计准则》及《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各级子公司,执行本制度。期
货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公司、典当公司、物业公司等特殊行业,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总体原则的前提下,可结合行业规定制定并执行相关会计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
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四条 企业录入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
前提。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客观、真实、完整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期末编
制财务会计报告。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半年度和月度,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
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七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
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八条 记账基础和计量属性: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
历史成本为基本计量属性,公允价值等为辅助计量属性。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科目体系,各级子公司未经集团公
司审核同意不得自行增减变更会计科目及科目代码。
第二章 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第十条 本制度仅在国家财务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
一般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对集团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会计处理方法作出具体规定或对特定事项作进一步强调,未具体规定或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处理。
第十一条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
法: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公司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份额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在购买日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首先对取得的
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母公司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由母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编制。
第十三条 合营安排分类及共同经营会计处理方法:
(一)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二)当公司为共同经营的合营方时,确认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
1.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持有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2.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持有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3.确认出售公司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4.按公司持有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资产所产生的收入;
5.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公司持有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列示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第十五条 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一)外币业务折算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除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外,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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