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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9:17:31 股吧网页版
物产中大:物产中大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集团公司”系指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不含子公司);“子公司”系指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单位;“物产中大集团”和“集团”系指集团公司和前述各级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级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适用本制度的各单位
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集团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所属单位党组织、董事
会(或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听取
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六条 集团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内部审计部门,合
理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集团公司所属注册资本在 1 亿元以上,且下属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含财务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 5 家以上的一级子公司,均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目前暂不具备条件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可与其他内设机构合署办公,但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其他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
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可邀请本单位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人员共同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必要时可利用外部专家开展工作或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涉密事项除外),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集团公司审计部在开展重大审计项目时可抽调子公司审计人员和相关领域专家参与,相关子公司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
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制定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一级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应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备案。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单位相关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条 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
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
列入本单位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
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
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二)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情况;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开展其他专项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发现问题开展整改督查;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分级审计覆
盖方式,层层落实对集团范围内各级子公司每 3 年至少审计 1 次、对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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