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内部控
制制度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根据募投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需要,公司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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