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运作,提高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法治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条 设立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的目的是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四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及 ESG 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 ESG 工作;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人员组成:
一、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二、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三、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条前两项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四、公司战略部、研究院为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六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向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提供决策有关方面的资料,以便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展开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办公会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备案;
(三)对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方案,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将有关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有关材料上报战略投资与 ESG委员会;
(四)上报的有关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由公司办公会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二、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根据初步评估、可行性分析及合作方等情况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七条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委员主持。
二、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四、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五、如有必要,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和中介机构为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六、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七、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保存。
八、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九、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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