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决策,强化投资监管,控制投资风
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集团”是指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称“投资主体”是指集团、一级子公司及其出资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所称“净资产”是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原则上,除集团及已明确授权的一级子公司外,其他投资主体不具备投资决策权。受托管理外部资产的,以协议约定的投资决定方式为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集团在境内外从事的
投资行为,按投资目的划分为产业性投资和财务性投资,详见附件 3。
其中:
“产业性投资”是根据集团战略发展需要,以履行功能和产业布局为主要目的的投资,按照资产类型分为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产业性基金投资。产业性投资按照主业目录区分为主业投资和非主业投资。
“财务性投资”是以获取持有期间收益或资本利得为主要目的的投资,包括权益类、固定收益类、混合类、资产管
理类等各种形式金融产品投资,利用期货、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的经营性行为除外。
以私募投资基金形式进行投资活动的行为,由集团相关基金管理办法另行规范。
集团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确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
第四条 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范围的相关企业,按集团
授权清单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按经营业务规范和风控要求开展日常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项目投资额(或出资额)按以
下口径执行:
(一)新设公司项目,投资额等于认缴注册资本乘股权比例;增资或参股项目,投资额等于认缴增资或参股金额;
(二)并购重组项目,投资额等于实际并购价格或支付对价;有未来投资承诺的,应包含承诺投资的总金额;
(三)涉及基建技改或大额固定资产购置的投资项目,投资额等于可研报告载明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应包含规划设计费、土地购置成本、建造成本、安装工程费、利息资本化、预备费等项目);
(四)财务性投资和产业性基金投资项目,投资额等于实际支付的本金;
(五)对同一项目分次投资的,以合计投资额为准,合计投资额为已投资净额与拟投资额之和。
第六条 投资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一)方向性原则:通过对宏观形势、国家政策和重大战略、行业格局、企业成长规律和自身吸纳资源要素潜在能力等的研究,在现有市场存在投资价值或者未来市场存在潜在需求的机会中找到符合企业战略的项目投资方向。
(二)安全性原则:构筑安全边际,通过敏感性分析寻找项目的盈亏平衡点,积极关注项目所处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财务性投资底层资产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提出对策和举措。
(三)收益性原则: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相结合,对要素进行科学组织,通过内部专业运作和外部多元协同,形成项目持续的净现金流和盈利能力,实现价值持续增值;对于财务性投资项目应关注项目收益与资金成本、项目风险的匹配。
(四)流动性原则:结合资本市场视角,不断提高投资项目的内在价值,保持引入利益主体或战略调整退出的灵活性,有效规避行业周期和企业转型风险,保障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第二章 控制性要求
第七条 投资主体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开展投资活动,加
快推进集团“一体两翼”战略,按照“以供应链思维、做产业链整合、构建物产中大生态圈”的发展路径,突出主业,
全力塑造战略协同、周期对冲、产融互动的产业格局,努力追求基业长青。
第八条 所有投资项目,原则上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导向,符合集团发展战略方向;
(二)投资项目的主要经济效益预测指标达到集团制定的投资项目标准;
(三)投资活动发生后,一级子公司当年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本年初集团下达的预算水平;
(四)属于特许经营、产业培育、资本孵化或实验类型的投资项目,经集团批准,前述标准可适当调整;
(五)涉及参股类项目原则上需有明确的退出机制;
(六)严格规范财务性投资资金来源,不得融资进行财务性投资,不得挪用专项资金进行财务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财务性投资;
(七)购买金融产品、委托贷款、委托租赁等财务性投资必须与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不得采取口头协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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