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证券代码:600704 证券简称:物产中大 公告编号:2025-065
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
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电子商务有限公
司为本次诉讼之原告;
涉案的金额:23,306.20 万元(含利息、律师、保全担保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
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
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近日,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电商”)与中邮崎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崎酷”)、上海鸿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钺商贸”)、金大健、胡晓琦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立案受理。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浙江物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吟街108 号 616 室。
法定代表人:朱琦。
2.被告一:中邮崎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3.被告二:上海鸿钺商贸有限公司。
4.被告三:金大健。
5.被告四:胡晓琦。
(二)基本案情
2024 年起,物产电商与中邮崎酷开展苹果手机贸易业务:向上游供应商采购苹果手机,销售给下游客户中邮崎酷。为保障中邮崎酷货款回收,金大健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上海鸿钺商贸以其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缤纷路房产提供抵押担保,金大健、胡晓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物产电商如约履行发货义务,对方已验货签收但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货款。截至本公告日,中邮崎酷欠付货款金额合计 224,582,420 元。发生逾期后,物产电商多次向其催要款项,未有效解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浙江物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中邮崎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框架协议》及项下《采购订单》;
2.判令被告中邮崎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物产电子商务有
限公司支付货款 224,582,420 元、利息 6,612,060 元(以订单总价 234,868,620
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暂计至 2025 年 9 月 19 日,实际计算至货款支付完
毕之日),以上暂总计为 231,194,480 元;
3.判令被告中邮崎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物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1,174,343.1 元;
4.判令被告中邮崎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物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60 万元;
5.判令被告中邮崎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物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 93,224.82 元;
6.判令被告金大健、胡晓琦对上述第 2 至 5 项诉讼请求在 23,000 万元的范
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判令原告浙江物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上海鸿钺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缤纷路 518 号 4-15 幢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并就
上述第 2 至 5 项诉讼请求在最高额 21,629 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判令原告浙江物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金大健所有的位于上海
市普陀区长寿路 822 弄 65 号 1 层、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 699 号 101 的房屋折价
或拍卖、变卖,并就上述第 2 至 5 项诉讼请求在最高额 1,371 万元的范围内享有
优先受偿权;
9.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上述四被告承担。
三、诉讼的进展情况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公司控股子公司物产电商与中邮崎酷、上海鸿钺商贸、金大健、胡晓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四、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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