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原则上不进行对外担保业务,如确因公司经营需要进行对外担保业务,须严格按本制度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担保行为的职能管理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与任何单位相互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一节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偿债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六条 虽不符合第五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
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调查
第七条 在公司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前,财务中心应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其基本资料,并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条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申请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情况,以及是否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对外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债务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财务中心同时应通过申请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种渠道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
第三节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查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审批权。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第十一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未达到第十一条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除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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