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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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成都)法意字【2025】第 0237 号
二○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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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法意字【2025】第 0237 号
致: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得酒业”或“公司”)的委托,就舍得酒业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涉及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评估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相关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发表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
经本所律师查验,2023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截至
2023 年 8 月 24 日,公司此次累计回购股份合计 2,770,775 股,并存放于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方案实施完毕。2023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确定以上述已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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