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232 号
致: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得酒业”或“公司”)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杨波、徐小玉律师出席了舍得酒业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 9:30 在公司艺术中心会议室召
开。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9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8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36,302,9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38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01,711,5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221%。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5 年 4 月 22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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