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证券代码:600698(A 股) 900946(B 股) 公告编号:临 2025-013
证券简称:湖南天雁(A 股) 天雁 B 股(B 股)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及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财政部于 2023 年 11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
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7 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
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解释第 17 号规定,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
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
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 6 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按照准则规定该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本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规定,并对可比期间信息进
行调整。
采用解释第 17 号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财会〔2024〕24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8 号”)。
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8 号规定,在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本公司自解释第 18 号印发之日起执行该规定,并进行追溯调整。
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 2024 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如下:
合并利润表项
目 调整前 调整金额 调整后
(2024年度)
营业成本 396,010,870.85 3,441,359.94 399,452,230.79
销售费用 11,754,172.59 -3,441,359.94 8,312,812.65
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 2023 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如下:
合并利润表项
目 调整前 调整金额 调整后
(2023年度)
营业成本 433,441,015.45 7,918,729.32 441,359,744.77
销售费用 17,474,161.01 -7,918,729.32 9,555,431.69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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