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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18 18:29:03 股吧网页版
岩石股份: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9


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岩石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9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阶段: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内,目前判决尚未生效)

● 公司所处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30,270,900元

●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通过法律手段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收到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披露的《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4-016)。
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 01 民初 524 号)。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公司(被告一)、贵州高酱酒业有限公司(被告二)生产的有关系列产品在瓶身、酒盒等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上海贵酒”标识,构成对原告第101911号、第8550010号商标专利权的侵害。上海天青贵酿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三)作为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三被告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等侵权行为。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 101911 号、第 8550010 号注
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一、被告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
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 3000 万元,被告三对其中的 500 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案件受理费 541800 元,由原告负担 270900 元;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负

担 270900 元,被告三对其中 70900 元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诉讼最
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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