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证券代码:600694 证券简称:大商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8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
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150 人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887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
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04 人
2023 年度业务总收入:325,333.63 万元
2023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94,885.10 万元
2023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48,905.87 万元
2023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36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2023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2,190.02 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9 家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东方金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赔付总金额很小,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3. 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8 次、监
督管理措施 47 次、自律监管措施 6 次、纪律处分 3 次;46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
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6 次、监督管理措施 27 次、自律监
管措施 4 次、纪律处分 4 次。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姓名姚福欣,2002 年 6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 年 1 月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 年 1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3 年 1 月开始为本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超过 4 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段晓军,1998 年 10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5 年 12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 年 1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1 家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黄志刚,2008 年 5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 年
1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1 年 10 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
年 1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20 家次。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处理处罚情况:黄志刚,于2024-4-30,因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IPO 申报审计项目,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三、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 150 万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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