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1 -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 1 -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 2 -
第四章 议事规则 ...... - 2 -
第五章 附则 ...... - 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 3-5 名董事组成,设召集人 1 名,负责召集及
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原则上董事长必须为战略委员会成员之一。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公司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前款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工作计划,通过查阅信息资料、向相关职能部门询问以及到公司实地调研考察,发现并研究影响公司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充分发挥“智囊团”作用。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评估、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战略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成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战略委员会成员推举 1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
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的可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做出说明。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以及现场结合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每名委员最多接受 1 名委员委托,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委员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每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形成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董事会、董事有特殊议题提请战略委员会审议的,其陈述的书面报告应提交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召集人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是否安排会议时间。
第十七条 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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