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1 -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及任免 ......- 1 -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 3 -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履职保障 ......- 5 -
第五章 附则 ...... - 6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证券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及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五)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一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续聘任。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参照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 1 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对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董事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1 名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董事会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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