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1 -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 2 -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 2 -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 4 -
第五章 信息披露 ...... - 8 -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 9 -
第七章 附则 ...... - 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独立、客观地监督评价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检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评估企业经营风险,以达到查错防弊、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审计机构及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
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第十条 公司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负责人必须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及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及权限参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及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的主要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等;
(二)列席公司有关经营、财务、工程、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相关会议;
(三)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报表、凭证、文件、合同、协议等),检查计算机系统,审核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现场盘点资金和财产;
(四)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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