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1 -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 1 -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 2 -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 6 -
第五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 7 -
第六章 附则 ...... - 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方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年度会计报表相关审计业务的相关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财务、内审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同时负责安排审计合同的签订与执行、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等。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涉及的董事会、股东会筹备及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 2 家以上(含 2 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
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邀请 2 家以上(含 2 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
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及时公示选聘结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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