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1 -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 2 -
第三章 管理责任和防范机制 ......- 3 -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 4 -
第五章 附则 ...... - 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建立健全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非正常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四条 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互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采购、销售等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防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严禁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过程中,聘请审计机构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披露该说明。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需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第三章 管理责任和防范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切实履行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裁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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