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1 -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 1 -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 7 -
第四章 信息报告程序 ......- 8 -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 10 -
第六章 附则 ...... - 1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则可能需要履行公开披露义务的情形或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职务或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子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件。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交易应按照连续12个月相同类别的交易累计金额计算,其中第
(三)、(四)项交易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在合同签署前履行报告义务及审批程序。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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