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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8:08:20 股吧网页版
东百集团:东百集团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1 -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职责 ...... - 2 -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 4 -

第四章 信息披露程序 ...... - 9 -

第五章 档案管理 ...... - 10 -

第六章 保密及责任 ...... - 10 -

第七章 附则 ...... - 1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信息”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平台上发布前述信息;“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涉及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一)发行期的募集说明书等文件;

(二)存续期内的定期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主体。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

资金管理部门和证券事务部门共同作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其中资金管理部门为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兑付、定期报告以及涉及与其职责相关的重大信息归口管理,并负责与承销商对接共同办理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业务。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涉及的其他重大信息归口管理,并协助资金管理部门办理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信息披露业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职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办理信息对外披露事宜。

第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会全体成员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重大事项已发生或可
能发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遇其知晓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各子公司负责人是所在部门或单位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可以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确保所在部门或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能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能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应当主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披露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有关股东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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