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1 -
第二章 敏感信息的排查范围 ......- 1 -
第三章 敏感信息的报告额度 ......- 6 -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程序 ......- 7 -
第五章 加强内部监管 严防内幕交易 ......- 8 -
第六章 附则 ...... - 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与准确,强化敏感信息排查与管理,提高投资者关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通过网络(微信、微博、股吧及其他新媒体等,下同)及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公司的报道、传闻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经营单位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由于所任职务或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 敏感信息的排查范围
第四条 公司对涉及公司的重大报道或传闻(如经营业绩、并购重组、签订或解除重大合同等事项),应做到快速反应,通过内部信息自查,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进行认真核实。在核实的基础上,公司应及时作出正面回应,依法主动披露相关事项或予以澄清,消除市场的不良影响,确保全体股东能够公平地知悉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经营单位负责人以及派驻参股公司的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本部门、单位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一)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应当披露的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二)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即公司或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各项交易:
1.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类别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2.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7.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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