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1 -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 1 -
第三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 3 -
第四章 关于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 5 -
第五章 附则 ...... - 6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公司章程》认定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并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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