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1 -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 1 -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 2 -
第四章 议事规则 ...... - 3 -
第五章 附则 ...... - 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聘任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提
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及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公司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则自动失去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前款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按以下程序向董事会提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需要选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向有权提案人收集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的提案;
(二)充分了解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形成书面材料;
(三)征求被提名人选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四)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
(五)将审议通过的议案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提名委员会因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成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提名委员会成员推举 1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
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的可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做出说明。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以及现场结合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每名委员最多接受 1 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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