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1 -
第二章 治理结构管理 ......- 1 -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 3 -
第四章 财务管理 ...... - 4 -
第五章 重大信息报告管理 ......- 4 -
第六章 审计监督 ...... - 5 -
第七章 附则 ...... - 6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的控制管理,确保子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总体战略规划,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和间接控制),其中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50%以上,或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公司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现控制的公司。公司或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层、股权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进行指导、监督和提供相关协助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并应当遵守证券监管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监管规定。
第二章 治理结构管理
第五条 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依法建立对子公司的控制架构,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规范运作。
第六条 本着精简机构和工作效率的原则,公司全资子公司可不设股
东会、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职责和权利遵照子公司章程规定;控股子公司董事由各股东推荐,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推荐的董事原则上应占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
子公司如依《公司法》规定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其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则可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如《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的,则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立规则以最新法律规定为准。境外子公司治理架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子公司所在地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 子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其内部组织架构和职能部门的职责。子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不能与公司相关制度相矛盾。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由公司推荐或委派的人选担任,相关人选需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 子公司应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条 公司对子公司实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投资决策、年度经营预算及考核等充分行使管理和表决权利,同时对子公司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授权,确保子公司有序、规范、健康发展。子公司不得从事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之外的交易或事项。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服从集团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对子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根据公司年底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基础上下达经营目标,由子公司经营层细化、分解经营目标,落实执行。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管理要求,按时、准确提交各类经营管理报表、报告,以便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公司根据管理需求可适时组织子公司召开经营分析会,分析业务拓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五条 子公司发生日常经营活动之外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包括对公司其他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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