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1 -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 1 -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 2 -
第四章 议事规则 ...... - 5 -
第五章 年报审计工作规程 ...... - 7 -
第六章 附则 ...... - 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会议记录、档案管理等工作。公司内部审计监察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需予以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及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公司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需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资格,如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2/3 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及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1.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2.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3.关注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4.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1.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审核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3.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内部控制审计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4.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重大、重要内控缺陷的整改。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3.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4.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和指导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对公司内部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和变更提出意见和建议;
5.协调内部审计监察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
(五)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1.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2.对违反相关规定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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