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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8:08:21 股吧网页版
东百集团:东百集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1 -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 ...... - 1 -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 - 3 -

第四章 信息披露内容 ...... - 5 -

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 10 -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通 ......- 12 -
第七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及问询 ......- 13 -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5 -

第九章 档案管理 ...... - 15 -

第十章 保密及责任 ...... - 15 -

第十一章 附则 ...... - 1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可能需要履行公开披露义务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渠道以规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信息披露所表达的事项须与事实相符;

信息披露文件

(二)准确:披露信息的内容须准确反映客观实际,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完整:披露的信息须内容完整、格式完备;

(四)及时:信息披露应在本制度第一条所述之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即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完成披露;

(五)公平:信息披露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开前,公司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遵守保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公司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官网及其他媒体发布的法定披露信息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信息是否涉及披露事项存在疑问,或基于事项的特殊性无法判断金额大小,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咨询,具体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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