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及措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等,制作公司关联方清单。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关联方的名称、姓名等详细信息。
关联方清单应当在公司证券部门及财务部门各留存一份。
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公司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的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在支付预付款和决算款时,必须按公司设定的权限审批。
第九条 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且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不得向公司借支或报销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但董事为履行董事职责参加公司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除外。
第十条 公司的任何关联方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从公司支取资金和接受公司支付的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
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的关联方按照批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相应的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得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
公司董事长或主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和相
应的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时间,批准资金支付,并向财务人员出具资金支付指示。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人员在接到公司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向外支付资金的指示时,应当对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关联方清单,审查资金支出对象是否属于公司关联方,如果为关联方,按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公司内控部门应按季度检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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