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九)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十)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说明解聘的理由。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总经理必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和协议;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以及公司的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修改方案;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
(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决定公司职工的雇(聘)用、工资、福利、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解聘或辞退;
(十一)签发本公司日常行政、人事、财务和其他业务文件;
(十二)决定除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审议批准以外的资产处置、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管理、融资、投资调整、工程项目调整或结算、预算调整等事项;
(十三)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的除法定由董事会或董事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在其权限范围内有权授权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部门具体行使有关职权。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
(一)按照分工,协助总经理分管具体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处理具体的经营与管理事宜,签发有关业务文件,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三)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的职权。
(四)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发表工作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五)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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