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在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的基础上,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意义在于通过良好、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得以提高股东价值,同时也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
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7、便利性原则。公司应充分借助网站、平面媒体等现代沟通手段与技术,提升交流沟通的效率,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交流上的便利。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涉及商业机密、行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除外)。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6、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2、股东会;
3、公司网站及电子邮件;
4、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5、股东座谈会及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信函及电话咨询;
8、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