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D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
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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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D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法
律意见书
致: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D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以下合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 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
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D
股/H 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2. 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发布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
3. 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以海外监管公告形式在德国信息披露平台
(https://www.eqs-news.com)发布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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