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坚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效益优先兼顾资金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投资管理,子公司的具体范围以公司经合并的财务报表中列示的子公司为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
(一)对生产类固定资产、重大技术改造、研究开发等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生产或经营相关的投资,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且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或限制的权利;
(二)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机构或实体提供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委托贷款或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被资助的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情形除外);
(三)进行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股票、债券的投资;
(四)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债券、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任何其他合法资产或权益等可支配的资源或利益,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兼并、重组、认购增资或购买股权、认购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认购权益或收益份额等方式向其他企业或实体进行的,以获取短期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五)订立涉及成立合营企业实体(不论是以合伙、公司或任何形式成立)的任何安排或协议(但《香港上市规则》第 14.04(1)(f)条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六)对上述投资或投资形成的权益或资产所做的直接或间接(包括行使投票权进行的)的处置,处置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委托他方管理或行使控制权、赠与、出租、抵押、质押、置换或其他届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权益转移或资产变现方式;
(七)其他收购或出售资产(包括因公司下属实体(不论是否并表)分配股本引致公司持有股本权益减少,而被视为出售事项);
(八)公司授予、接受、转让、行使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或认购证券(若按原来签订的协议条款终止一项选择权,而公司对终止一事并无酌情权,则终止选择权并不属一项交易);
(九)订立或终止融资租赁,而该等租赁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或损益账具有财务影响;
(十)订立或终止营业租赁,而该等租赁由于规模、性质或数目的关系,对公司的经营运作具有重大影响(公司现时通过某营业租赁安排进行的经营运作,若其规模因为该类租赁涉及的金额或数目而扩大 200%或以上,通常会认为该营业租赁或该涉及多项营业租赁的交易具有“重大影响”);以及
(十一)其他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
本制度所称投资不包括提供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及子公司涉及前述事项时应分别执行《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连)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东会决定对下述项目的投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总资产的 25%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入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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