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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8 19:34:12 股吧网页版
海尔智家: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9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以第三人身份为其他独立法人单位提供保证、质押、抵押或其他法律允许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本制度所称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违规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直接持股的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通过前述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间接控股或控制的企业。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不包含公司或子公司以其财产或权利为其自身负债所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公司和其母公司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亦不得向前述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者其他款项,使之支付为了公司目的或者为了履行其公司职责所发生的费用;

(三)如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包括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公司可以向有关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但提供贷款、贷款担保的条件应当是正常商务条件。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提供贷款的,不论其贷款条件如何,收到款项的人应当立即偿还。

第四条 公司违反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得强制公司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向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的;

(二)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购买者的。

第五条 公司或子公司出具安慰函或其他形式函件的,以函件内容是否表明构成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或是否为公司、子公司创设任何担保债务为依据判断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如函件构成对外担保,则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的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除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情形外,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授权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负责办理公司的担保具体业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申请及对象审核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被担保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

(三) 被担保人的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如适用);

(四)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五)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六)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七)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八) 反担保方案(如适用)。

第九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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