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德国证券交易法》《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德国证券交易法》、《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欧盟关于证券发行及交易的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为“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公司与关联(连)方之间发生的关联(连)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连)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若《上交所上市规则》、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定及《香港上市规则》当中就关联(连)交易有不同的披露、决策程序和合规规定,公司应当全面遵守相关上市地上市规则之规定,并同时依据相关上市地的标准执行;如《上交所上市规则》、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定及《香港上市规则》当中就关联(连)交易的规定相互冲突,公司应按个别关联(连)交易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顾问咨询讨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连)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与关联(连)人之间的交易,具体包括《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界定为关联(连)交易的各种交易。
对于非本制度所称关联(连)交易(含关联(连)担保)的内部审议及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分别依照《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连)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 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商业原则并遵循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的条
款,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原则;
(三) 股东会审议关联(连)交易事项时,关联(连)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四) 董事会审议关联(连)交易事项时,关联(连)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连)交易是否对公司有
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连)人和关联(连)交易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连)人包括《上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及历史的关联人,以及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 A 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及第(二)项所列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八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
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二)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